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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5-14 14:10:36 浏览次数:1654 打印 关闭

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烟发[2009]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创业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2009—2010年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结合区域特点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开发市场型、门面型和楼宇型等创业场所,为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平台,提高创业成功率;组织实施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形成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全市创业培训城乡劳动者1.2万人以上,创业成功率25%以上,吸纳就业2万人以上。

    二、完善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创业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3.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二)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地;要整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新城建设、工业园区、招商平台、闲置厂房等,开发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场地,也可通过政府租赁场地等形式,探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申请批准,可按规定给予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资金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纳入财政微利项目贴息范围。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经专家论证签署可行性意见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实行创业补贴政策。每年在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场所租赁和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引导宣传和创业专家咨询顾问团开展工作等经费补助。创业者初次创业成功后,可在1年内享受市或县市区创业扶持资金提供的租金补贴和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规定,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者本人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6个月。个体经营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未经办理营业执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指导帮助其办理试营业执照。

    三、强化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一)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以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积极开展模拟创业和创业实训活动,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延伸培训领域,创新培训模式,深化培训层次,引导已成功创业人员深化创业、创成大业。

    (二)提高培训质量。从制定培训标准、强化师资队伍、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创业成功率。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创业培训技术,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补贴。全面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职能。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创业服务内容。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的采集和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网站、创业电子杂志和网上创业学院等,畅通创业项目信息,促进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和创业成功率。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被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禁止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扩大就业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创业工作推进实效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市就业工作促进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各级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综合指导、培训管理、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考核考评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和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好落实,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市就业工作促进委员会牵头组织对全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调度,对资金投入、创业载体建设、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及创业成功人数等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典型和创业成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月、创业项目推介等系列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建设创业文化。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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