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芝罘区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4-11 17:21:55 浏览次数:7262 打印 关闭
  为全面落实创业补贴政策,真正发挥政策的扶持功能,鼓励自主创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内容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保和岗位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二、发放原则

  创业补贴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及时、足额的原则。

  三、发放范围

  1、一次性创业补贴:凡芝罘区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2008年8月份以后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均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场所租赁补贴:劳动年龄内,具有芝罘区属在领失业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4050”、“零就业家庭”、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享受低保、残疾人等),自2009年3月份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3、社保和岗位补贴:

  ①2008年8月份以后,区属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区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开发补贴。

  ②2009年3月份以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③2009年12月份以后,芝罘区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给予创业者本人1年期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安置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者本人1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①2008年8月份以后,区属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吸纳除就业困难群体以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②2009年3月份以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四、发放程序

  1、申报备案:第一步:创业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0天内,到创业场所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登记时提供失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租房合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群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创业补贴登记表》。

  第二步:创业者登记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需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申请人是否正在生产或营业、缴纳税费单据,以及业务往来账目、财务账册等能说明其正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三步:经检查无异议的,将其所报材料送达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四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就业办工作人员对所报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申请人所属企业确认备案。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登记的,发放时间顺延,半年内的,顺延三个月,超过半年的,顺延六个月。

  2、跟踪服务:申报备案完成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创业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重点查看是否正常经营,同时要建立考察记录,纳入台帐并输入计算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补贴申请:创业者自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持失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租房合同(租赁私人房屋,须提供出租人的房产证或产权证明)、税务登记证、缴税单据、业务往来帐目(财务帐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营业场所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同时要分别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

  4、补贴审核: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申请人是否正在生产或营业、缴纳税费单据,以及业务往来账目、财务账册等能说明其正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审核完毕后,对审核合格的,在相关《申请表》(一式三份)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审核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5、补贴公示:对经审核合格的人员,须在烟台芝罘就业网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6、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后的《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将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办公室。

  7、补贴发放:劳动就业办公室自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七天内经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将补贴发放至创业者手中。企业正常经营起始时间,以企业税务登记时间为准,税务登记满一年的企业方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五、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旧证复印第1、2、5、9页,新证复印第1、4、7、9页);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补贴前一年企业的税费缴纳单据及复印件;

  7、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

  8、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有效证件;

  10、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确认证明。

  其中:6、7项材料在申请租赁补贴时提供。

  六、监督管理

  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创业扶持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建立各类登记台帐,完善基础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对上报审核的材料,区就业办将实行检查,以确保上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七、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转载:刘明强)

电话:0535-6605527, 6605536, 6630205, 6630951 E-mail:siyb@tom.com,zfupxbu@163.com,zfsiyb@sina.com
地址:华茂街30号(房产交易中心对面,原商校院内西楼五楼、南楼七楼) 邮编:264001
版权所有 © 烟台市芝罘区创业培训中心 鲁ICP备11022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