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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创业场所租赁一次性补贴

发布日期:2009-11-3 12:25:30 浏览次数:3162 打印 关闭

  一、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芝罘区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等。

  二、创业场所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进入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开发的创业场所或自己租赁的创业场所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2009年3月6日后)

  三、申领所需材料

  1.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场所合同(协议)书、租金单据(证明)、纳税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1、2、5、9页);

  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5.补贴相关其它资料。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补贴条件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重点查看申请人的缴纳税费单据,以及业务往来账目、财务账册等能说明其正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公示(3个工作日)后审核机构在《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至劳动就业办公室;不符合的,审核机构应及时返还资料并告知原因。

  3、复核拨付:劳动就业办公室经对申报资料复核后,无问题的转报财政部门,待资金下拨到位后,进行组织发放。

  五、申报时间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

  六、申报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复印件需用A4纸准备,相关资料的填写请用签字笔或钢笔并不能复写。

  2、租赁申请表中涉及到金额、补贴时间由劳动部门统一填。

  3、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4、咨询电话:6602971

责任编辑:高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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