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号)文件精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如下:
1.适用对象
对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注册地在芝罘区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 1.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给予标准为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3.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时仍在正常运营)向注册地街道(园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可证明正常运营(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或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社部门如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材料,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承诺。
本办法自2025 年6 月 13 日起施行。2025 年 1 月 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就业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咨询电话:0535-660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