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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创业“优惠多”

发布日期:2010-3-9 8:42:39 浏览次数:2552 打印 关闭

创业可申请“试营业”创业场所房租可“打对折”

  “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我可以享受试营业这个政策吗?”“听说从2009年开始,我们创业者的房租可以由政府来报销了,是真的吗?”昨天上午,在我市进城务工人员专场招聘会上,求职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创业可申请 “试营业”

  “我是一名去年大学刚毕业的大学生,找了一年的工作,合适的没有几个,琢磨着自己干点什么,但考虑到没有相关的创业经验,听说政府现在允许创业者试营业了,我可以享受吗?”今年24岁的大学生小曲也挤上前来问道。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0年底前,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均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且如果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延续6个月。个体经营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未经办理营业执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不作为无照经营插补,指导帮助其办理试营业执照。

  创业场所房租  可“打对折”

  “我在南洪街那边租了个店铺,一年房租需要将近两万元,听说从2009年开始,我们创业场所房租可以由政府来报销了,是真的吗?”在市区从事服装经营的牟女士提出了许多创业者都比较关心的话题。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在领失业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4050”、零就业家庭、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低保、残疾人等),自2009年3月份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均可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进入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开发的创业场所或自己租赁的场所创业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创业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刘明强 《今晨六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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